普法宣传!夫妻共同贷款购房 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房子还在还着贷款,两个人却已经离婚了,这样的事,身边并不少见。两个人一起签字贷的款,离婚以后,这笔钱到底该谁还?是离婚协议里写了谁还就谁还,还是两个人还得一起扛?9月1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近日审理的住房贷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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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被告刘某某、郭某某向某某银行申请一手房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单笔贷款期限1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11月29日,银行发放借款金额40万元。2023年9月25,两人离婚。

截至2026年6月15日,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截止尚欠贷款本金19万余元及利息。银行催收无果,将二人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某、郭某某向原告某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利息。原告某某银行对案涉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要点 离婚≠不用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4 条‌第1款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108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551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方对其发生效力。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字申请的住房贷款,离婚后,夫妻双方对银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内部还贷分担约定不变更银行贷款合同主体,不产生债务转移的对外效力。

       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银行与借款人已办理抵押登记,享有抵押权与法定优先受偿权,在借款人不按期还贷时,银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涉案房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代偿追偿权利依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35 条‌第2款之规定,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一方违约断供、另一方代为清偿房贷的,代为清偿房贷的一方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全额追偿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全部损失。

       禁止借赠与恶意逃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若夫妻以离婚将财产赠与子女为名,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起诉撤销相关约定,房屋仍可被强制执行。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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