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梁一燃爆事故应急部门被指事故认定马虎证据不实
大众新闻报记者 熊宇 金松
2022年5月9日,重庆铜梁区发生一起煤粉罐燃爆造成一死一重伤的重大事故,当地应急部门调查后上报区政府认定事故是以中标业主郑承烈“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的工人陈有志和陈国强违规冒险拆解焊割废旧煤粉储罐作业时,引燃煤粉并外泄发生燃爆事故”,并认定郑承烈承担安全责任事故全部责任,同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认为承担事故责任的业主郑承烈投诉认为,应急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并且伪造证据,将本应由当地福果镇政府承担安全监管不履职的责任,强加于他身上造成他倾家荡产,已经赔偿了上百万的民事赔偿款,还要面临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事故认定结果疑点众多遭质疑
2023年9月,记者根据业主郑承烈的投诉,前往铜梁区相关部门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走访调查,确实发现该案存在许多疑点不能让人信服。
几次在铜梁区应急局调查期间,张正全局长也多次向分管安全的段局长以及执法支队夏支队长颜副支队长将记者提出的对该案种种疑点和几位领导进行了沟通,要求几位分管领导作出妥善处理意见。几日后,执法支队的夏副支队长向记者答复了提出的几个疑点问题:
第一关于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错误的问题。夏支队长认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提供的是初始身份证号码,如果当事人身份信息确实错误,移交公安机关后应由公检法机 关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而当事人认为,在本次事故认定书当中和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显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错误,查询不到事故当事人办理了特种行业操作证的相关的证件,这么一个小小的身份信息都不能够确认准确,确实让人感觉意外,不知是疏忽大意还是人为故意。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在由公安局提交到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公诉书当中,也是以应急局提供的错误身份信息为准,一直未得到纠正。

▲应急局向事故调查组以及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照片


▲死者和伤者的特种行业操作证证据照片
第二关于事故认定是由于中标业主聘请了无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工人操作造成燃爆事故的问题。夏支队长认为当事人向记者提供工人的特种行业操作证属于案发时已逾期未年检的情况,也应当作为无证操作对待。
而当事人则认为,特种行业操作证未年审,就像驾照需要年审一样,未年审的,驾驶技能不可能就同时消失,同理,特种行业操作证也不可能逾期未年审,特种技术技能也就同时消失。有证逾期未年审和无证件属于两个法律概念。
第三关于认定事故是工人焊割煤发粉罐造成的燃爆事故问题。夏支队长提出在事故调查的证据照片当中虽然没有工人焊割煤粉罐的证据,但是调查其他工人是能够证明是焊割造成的燃爆事故,而此次事故案情并不复杂,所以燃爆原因也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当事人则认为应急局没有直接焊割证据照片和技术鉴定证明是焊割造成的燃爆事故,其他工人只能是旁证没有形成证据链,旁证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进行确定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向区政府上报是拆解焊割废旧煤粉罐作业造成的事故调查认定结果
第四关于福果镇政府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和不履职的问题。夏支队长认为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交业主签字确认的证据,该证据真假与案件发生的直接的关联,应该在刑事案件审查的时候由公检法等部门认定是否属于伪造的证据进行排查是否采用,他们不需要对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等调查核实措施。本次事故当地政府是否存在不履职的情况,调查组有纪委的同志也没有提出存在不履职的情况。
而当事人认为如果危险物品清单和停工通知书,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交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而是事后进行伪造确认签字证据,属于《刑法》当中涉嫌作伪证罪的违法行为,同时更能够证明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做好履职的安全监管职责。本案“政府是否履职”的核心关键,也是自己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危险物品的关键证据,也并不在于政府工作人员是否下达了所谓的“检查记录表”,而在于作为属地安全生产主管单位、且同时作为这批物资的转让方,是否先行履行了排查隐患的职责。应急局仅以此形式上的“留痕”记录,就得出政府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完全是敷衍了事、明显偏袒。

▲业主认为镇政府伪造他确认签字送交应急局安全检查记录表的证据照片

▲没有危险物品的签收单和不一样的签字笔迹

▲镇政府工作人员陈德春不知道铁罐里是什么成分的询问笔录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镇政府向业主送达签收检查通知书等告知责任从而认定镇政府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第五关于涉案的镇政府人员是否能够进入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回避的问题。夏支队长认为根据《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急局有权利邀请当地事故的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可以不回避,而且调查组也有纪委参加,也没有提出异议。
而当事人认为事故认定书当中认定当地镇政府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况,就承认了镇政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监督职责,就是被调查的人员之一,就应该按照回避原则回避,不应当作为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事故调查确认。

▲福果镇分管安全的领导石先财是调查组成员证据照片
第六关于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夏支队长认为根据安监局的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郑承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急局一直以来按照原国家安监局颁布的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67条的规定将自然人纳入了生产经营主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自然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如果不能构成犯罪行为,那公检法机关不认定就是。
而当事人认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包括自然人,而安监局以本部门的行政规章文件擅自扩大法律解释,将自然人纳入行政和刑事处罚的范围,其本身就是违反国家《立法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理应无效。

▲应急局引用的法律规定条款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本案当事人却是个人。
投诉业主郑承烈还告诉记者:他表示应急部门的这种调查处理意见,就是对案件调查马虎极不负责的态度,对福果镇政府安全责任监管工作人员伪造危险物品移交通知以及停工通知的证据没有采取严谨科学的态度进行鉴定,而是采取了包庇纵容福果镇相关安全工作人员不履职的监管责任,整个事故责任强加于自己,这就是一个栽赃陷害的行为。事故发后电话向应急局段副局长反映情况,段副局长明确告知此事他不是生产型企业是废品回收个人,不属于应急局的管辖范围,而现在却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如果区安监局和区政府不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将投诉到底。目前他已经卖房卖车赔了上百万的死者民事赔偿款,伤者的民事赔偿还有上百万他已经无力赔偿。明明是当地政府对危险物品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还要伪造证据,将赔偿责任强加于他。这样漏洞百出的事故处理结果,虽然法院要违背事实真相进行了确认正确,但他永远不服。
事故幸存者百万后续医疗费和赔偿款无着落
在调查中,记者也向事故当中的幸存者陈有志进行了调查了解,记者见着他时,全身都是伤疤,面部已经严重毁容。他告诉记者:他是退伍军人,退伍后申请了办理特种行业资格证,在燃爆事故前陈国强的资格证确实忘记了年检,但焊割技术应当还在,应急局也没有对该证件进行注销,他们两人手艺却没有生疏,一直靠特种行业切割的手艺打工养家。在切割前两个铁罐时,进入铁罐里面全是石英砂,将里面的石英砂全部移除后才进行的切割。后面发生燃爆的铁罐,里面全是装有危险物品的煤粉,也没有政府的人告知铁罐里装的是危险品煤粉,事后才知当时还没开始切割操作,就发生了燃爆事故。这样的事故结果,由于当地镇政府事前没有告知这是危险物品,肯定属于当地镇政府不履职造成的,当地政府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全身烧伤达到了70%以上,算捡了一条命回来,现在后续的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上百万郑承烈已经无力支付,后续的费用也不知道在哪里去拿,以前一家大小全靠他挣钱养家,现在连生活费也没有了着落,全靠这些战友帮忙接济,说着便潸然泪下。


▲伤者陈有志的接受调查时伤愈后的照片
据记者调查,该案已经由铜梁区应急局移交区公安局追究其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区检察院已依法提起提起了刑事案件公诉审查程序,但是对该案当中存在的问题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没有提出异议。
律师意见:将做无罪辩护
对于该案的众多疑点,代理该案的重庆市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先恩告诉记者:该案在责任事故认定的行政责任调查中,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没有查清,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存在错误,如果政府坚持按照该责任事故认定书来认定由业主郑承烈承担行政责任,那么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将会被承担,也不利于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对于本案的刑事案件他将做无罪辩护。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煤粉是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物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等关于对易燃易爆煤粉生产、经营、储存、装卸需要专人管理、警示标志、专门告知等安全管理规定。本案是煤粉发生爆炸引发的事故,那么围绕涉案物品煤粉管理是否合法是本案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的关键,镇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向调查报告当中所说向当事人移交告知了是危险物品的。记者在福果镇政府对外公开拍卖“原泓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旧厂房,(见拍卖公告中拍卖物品《设备设施明细表》第一项“全自动砂处理线一条”,里面也没有说明有危险物品煤粉的特别告知。而在前面几个竖立钢罐漏斗内清除的也确实是石英砂,清除到其中一个钢罐时突然发生爆炸,事后调查才知里面装有危险物品煤粉。而本案应急局确实没有证据证明镇政府工作人员履行了危险物品告知义务以及业主本人在拍卖时知道钢罐里面装有爆炸物品,而冒险违章指挥工人作业造成发生的伤亡事故,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故意行为导致发生的责任事故,这样疑点众多的事故认定确实难以服众。
关于该案的最新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发回最新的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