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梁:拆迁遗留问题凸显“新官不理旧账”顽疾
大众新闻报首席记者熊宇 骆闻 记者赵宇
核心摘要:二十余年前征地拆迁、十余年前政府明确承诺待用地时依规补偿安置,然而时隔多年,重庆铜梁区东城街道刘勇一户的合法拆迁安置诉求始终悬而未决。面对既定历史事实、官方信访答复记录及明确法律依据,当地后续履职部门推翻前期政府定论、随意曲解土地性质、推诿搪塞群众诉求,典型暴露出“新官不理旧账”、政策执行断档、为民履职缺位的突出问题,导致群众合理诉求长期积压、信访纠纷久拖难解。
在基层治理中,“新官不理旧账”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仅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更严重透支政府公信力、激化基层矛盾。近日,大众新闻报记者通过实地调查、梳理档案资料、核对法律法规,对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刘勇户拆迁安置信访纠纷一案,存在清晰的历史征地事实、明确的政府安置承诺、完备的产权法律依据,但当地铜梁区东城街道在后续履职中片面解读政策、否定历史定论、拒绝兑现合法安置补偿,让群众二十年合理诉求沦为“一纸空文”。
历史有据:早年征地拆迁撤销社建制,政府明确承诺后续安置补偿
追溯事件源头,刘勇户拆迁纠纷始于2004年政府征地拆迁。1992年11月,为响应政府改革开放创业的口号,原东郭乡人民政府经原铜梁县国土局依法审批,征用晏渡四社1742.5平方米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划拨包含刘勇父亲刘纪典在内的19户村民作为个体经营性用地用于经商办企业使用。其中,刘纪典户合法获批110平方米国有经营性用地,权属清晰、审批合规、手续完备,审批的过程当中因国有土地建房并没有按照农村宅基地迁建的要求,把农村取得的农村集体宅基地应拆除退还交集体安排的规定。
随着城镇化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逐步开展。2004年起,刘勇所在晏渡四社启动拆迁相关工作,其母亲及兄弟姐妹共计11人陆续完成征地农转非安置领取了安置费。因当时地块开发商只做了围墙圈地,暂未投入开发建房使用,对刘勇户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也未及时拆迁,农村住房安置补偿事宜暂时搁置,全家人便在1992年批准的国有土地新建房屋内居住生活。
2008年,刘勇户因全家始终未获得任何住房安置补偿,正式向铜梁县政府信访诉求维权。时任副县长张小江接访督办后,原县信访办书面转述当地管委会作出的官方答复:信访人所在的东城街道原晏渡村四社属我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现暂未投入使用,将在需使用时,按相关政策予以拆迁补偿。
这份官方答复,是政府基于征地事实、权属性质作出的公开承诺,也是群众信赖政府、搁置争议、静待处置的核心依据。彼时,群众秉持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未再持续信访,静待政府履约兑现。

(2008年信访答复按相关政策予以拆迁补偿的回复)
新政不认旧诺:街道擅自曲解权属,无端驳回群众合法诉求
谁料,一纸政府承诺,悬空便是十余年。2013年,随着区域开发提速,案涉地块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农村房屋也被推平建成了高档小区,刘勇户依据2008年政府信访答复,再次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对11名家庭成员进行住房安置诉求。
面对清晰的历史档案、明确的政府承诺、合法的产权证明,原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城街道却彻底推翻前期官方定论,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答复,无端驳回群众诉求。铜梁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3日回复称,因新建110平方房屋,在农村的旧宅基地应拆除还耕,2008年东城街道晏渡4社土地全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对你户11人进行了农转非安置,端队时在对你是所有农村房屋调查摸底过程当中,你户房屋(1992年登记证号为0110204075号)已拆除灭失,在公告时无房屋拆迁。

(原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安置的回复)
由于后来铜梁区政府对实施拆迁职能划分将拆迁安置职能由当地街道具体实施,由区征收中心负责审批。此后刘勇也不停地向东城街道拆迁办反映情况,最后拆迁办负责人郭主任直到退休,也没有做出过任何书面解决方案。2018年刘勇多次书面提出未安置应安置的事由,2023年8月8日东城街道在没有重新核查的基础上信访回复照抄原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答复,因新建110平方米房屋,在农村的旧宅基地应拆除还耕,2008年东城街道晏渡4社土地全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对你户11人进行了农转非安置,端队时在对你是所有农村房屋调查摸底过程当中,你户房屋(1992年登记证号为0110204075号)已拆除灭失,在公告时无房屋拆迁。

(东城街道照抄原国土房管局回复,以农村宅基地是属于迁建房,旧房应拆除还耕范围,现无房屋拆迁,作出没有交代诉权不予安置补偿的答复意见)
记者调查结论截然相反,街道拒不纠错
记者在得到投诉后,和区信访办取得联系,按要求前往东城街道政府进行核实了解沟通,东城街道政府的答复仍然是农村房屋属于迁建拆除还耕范围,现无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早期的1992年,大众新闻报记者曾在原铜梁县国土局工作,参与了该户新批的110平方米国有土地审批手续,知道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于是前往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阅了相关当时建房资料。
档案资料显示,在1992年11月21日原铜梁县国土局铜国土〔1992〕305号批复,经研究同意征用你乡晏渡村四社土地1742.5平方米。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属国有,归你乡使用。《铜梁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显示,同意变更国有土地110平方米给刘纪典使用,申请用途为个体经营。同时,另一份4075号房产登记档案显示,2007年 10月15日因征地注销,并非街道办事处所说的属于农村迁建房屋和房屋垮塌灭失而注销。

(刘勇父亲刘纪典获得批准使用国有土地110平方米的征地批文及国有土地变更表审批表,并非街道所说的批准的是农村宅基地)
(刘勇父亲刘纪典4075号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征地注销的档案)
(拍摄于2010年位于龙腾盛世小区未拆除的牛圈棚)
记者将调查的情况向铜梁区东城街道进行了反馈。对于刘勇户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在一年多的调查过程中,记者参与了东城街道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组织的4次情况调研,也按东城街道的要求向他们提供了书面的调查意见,也讲明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即使农村村民一个平方宅基地都没有,只要属农转非人员,村社被撤销建制的,农村人员都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住房安置。但事后东城街道仍然按照前面信访答复意见作出了无房屋拆迁,不属于安置对象的认定,不予安置。
无奈之下,记者向区信访办进行了信息反馈。由于东城街道信访办在2023年作出答复时,没有交代诉权,区信访办无法进行复查,要求当事人重新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重新信访处理。

(东城街道又以无拆迁房屋为由作出不予安置的信访处理意见)
艰难的信访诉讼维权历程,诉求被漠视
2024年12月6日,东城街道重新作出了信访处理意见,又以刘勇户无拆迁农村房屋,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为由,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2025年1月16日,铜梁区人民政府信访办作出复查意见:申请人属于此次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认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和《信访工作条例》31条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导入信访途径办理程序不当。复查意见如下:1、撤销东城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2、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信访办作出复查意见认为申请人属于征地补偿安置对象,按照信访途径办理程序不当,撤销回复,要求按照行政复议诉或者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最后又按信访复查意见向铜梁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履行安置义务的申请。2025年4月21日,区政府作出了答复群众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认为:原铜梁县国土房管局就你户提出住房安置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于2013年7月9日,书面告知你户所有征地农转非人员,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现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按照区政府信访意见,重新提出出履职申请,区政府答复提出申请的问题已处理,不再重复处理)
2025年12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复〔2025〕13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群众答复意见书》。如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提出诉讼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 01 行初 292 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铜梁区政府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告知原告,原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原告户提出的住房安置问题进行了处理,该机关不再重复处理。该答复内容未改变原行政职权机关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安置的结果,《答复群众意见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告起诉撤销铜梁区政府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要求铜梁区政府履行住房安置职责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予以驳回。


(法院裁决,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予以驳回)
两年半的信访、诉讼“旅途”,群众得来的结果只有寥寥几字,不予安置,不属于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被国家成建制征收,全体村民享有住房安置保障的权利,这也包括村民在村里一个平方宅基地都没有的,村社建制被撤销的拆迁,村民都应当获得住房保障安置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村民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当享有合法保障的权利。
村民刘勇告诉记者:当你提出信访诉求要么不交代诉权,无法审查。要么胡乱答复一个没有法律根据的回复,等你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明答复不合法,它又给你重新找一个理由回复,等你耗费两年时间把信访程序走完,再告知你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找法院来处理。等再到耗费的一年把复议和诉讼程序走完,法院判决又认为这种情况应该由政府处理,法院不应当受理。让你在他们制定的“规则”里,不停的往返踢皮球,让你是什么事都办不了。东城街道的这样的做法,群众的合法利益,难道就没有法律保障了吗?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东城街道此番答复存在两处根本性事实错误与履职乱象的问题。其一,刻意混淆土地权属性质。档案明确记载,案涉农村土地房屋116㎡属于拆迁集体土地范围,人为的却将110㎡划拨国有经营性用地混为一谈为未进行拆迁的农村集体宅基地。两个地块土地性质、审批用途、权属归属均有官方档案可查,不容随意篡改曲解。其二,片面套用条款、事实认定失实。街道以“房屋垮塌、宅基地应被集体收回”为由拒赔,但依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相关条款,房屋灭失、宅基地收回必须由登记机关依法公告并注销权属登记才具有合法性。
经记者全面核查官方档案,截至目前,无任何登记机关对刘勇户农村宅基地因新批宅基地拆除还耕交集体而注销的登记手续,相反其宅基地档案显示是因征地拆迁而注销,其合法产权持续有效。东城街道在无任何法定注销依据、无事实支撑的前提下,单方面认定宅基地应无偿拆除而失效、对拆迁房屋及人员安置不予补偿安置,对属于相同类似情况的村干部却进行了安置补偿,属于典型的随意履职、违规裁量。
法理明晰:群众权益应予保障,“新官不理旧账”亟待纠偏
记者结合全案事实、法律法规及历年政策文件核查确认,刘勇户的安置补偿诉求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从身份资质来看,刘勇户全家11人均为合法农转非人员,所属晏渡四社已于2004年整体撤销建制、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区政府〔2025〕2号信访复查意见也认为属于此次征地安置对象,符合征地住房安置的主体资格。从权属依据来看,案涉土地为解放前和85年自己建房所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于1992年政府统一划拨建设的国有经营性用地,权属清晰属于国有土地不在本次拆迁范围内。但对拆迁范围内该户4075号产权证档案记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对被拆迁人员11人应当获得的住房安置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事后张冠李戴一会把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成农村宅基地未拆迁为由不予安置补偿,一会又说农村集体上的房屋是自行垮塌不应拆迁安置,但这一切一直没有出示法律上的条款予与证明认定。
从履职逻辑来看,2008年政府信访答复是官方正式行政承诺,具有行政约束力,后续继任干部及职能部门应当接续落实、履约兑现,不得以岗位更替、人员变动为由否定历史行政行为、漠视群众合法权益。
基层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守信履约、接续为民。“新官不理旧账”,看似是前后政策衔接问题、岗位更替遗留问题,本质是部分基层干部政绩观偏差、责任意识缺失、为民初心弱化的作风问题。一届政府的公开承诺,代表的是党政机关的公信力,绝非可随意作废的“口头约定”;群众依法取得的产权权属、合法的安置权益,更不能因干部更迭而无端缩水、悬空落空。
二十余年信访拉锯、十余年承诺悬空,刘勇一户的拆迁安置纠纷,不仅是一户群众的民生难题,更是基层“新官不理旧账”作风顽疾的典型缩影。当地街道无视历史档案、曲解政策法规、推翻官方承诺、推诿群众诉求,不仅让群众合法权益长期受损,更直接损害基层政府公信力,积累社会矛盾。
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依据,调查建议:尊重历史审批事实、恪守行政诚信原则,根据信访新规“四应四不应原则”依据刘勇户合法产权登记面积,按照现行征地拆迁标准足额核算拆迁补偿安置,对该户11名农转非人员依法全额落实住房安置费用,闭环化解信访积案。同时,当地主管部门应以此为戒,全面排查梳理辖区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坚决纠治“新官不理旧账”、推诿扯皮、履职缺位等作风问题,以实打实的整改举措兑现政府承诺、维护群众权益。
对于此事后续进展如何以及其他类似拆迁不公的情况,大众新闻报将作出持续的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