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否计入专有总面积进行投票?业主与业委会的诉讼纠纷中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8月7日,武汉正商金域世家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下称业委会)表决同意解聘前期物业另选聘新物业,其中5名业主(下称业主)不服,认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比例等理由,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选聘新物业的决定。

案涉小区(资料图)
在审理过程中,其中有2名原告因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小区业主,法院裁定驳回该2名原告的起诉,实际诉讼人由5名原告变更为3名。
2024年3月25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是撤销武汉市正商金域世家小区业主大会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选聘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二是驳回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业主和业委会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业主上诉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严重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业委会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不予撤销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定。
5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业主上诉主张金域世家业主大会、业委会未尽告知义务,程序严重违法。案涉业主大会在整个投票过程中街道社区全程指导、监督,程序合法且业委会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同步发布微信公众号,不存在未尽告知义务。
业主主张的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停车位应计入专有面积进行投票。案涉小区开发商只是“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买受人”形式上的产权人,案涉小区的地下停车位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物业,不能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故车位面积不应算在专有部分总面积内。

终审判决结果
业主大会、业委会主张业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间接规定业主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权利。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作出的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的表决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案涉小区决定选聘物业公司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完成。在招标过程中仅有两家公司报名导致流标,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将选聘物业公司的方式改为询问比价。更改选聘方式明显不符合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且选聘方式的更改直接影响选聘结果进而剥夺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2024年7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业主、业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0元,各负担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