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丈夫多次殴打妻子,三都法院判决男子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人的共同责任。近日,三都县法院都江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
2005年杨某(女)和王某(男)在外打工认识后开始同居,2006年12月生育一子,2007年6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曾遭到王某多次殴打,王某分别于2008年11月和2020年1月书写《保证书》,以求得杨某的原谅。2024年双方的感情走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暴力伤害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被告王某分别两次书写《保证书》,保证书有关于“从今无论发生争吵,保证不能动手”、“决不像上次错手,造成伤害,今后绝不会发生”等表述,以及医院病例等。可见,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原告杨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根据施暴者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次数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王某赔偿杨某4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