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村民林木遭砍伐被告人一审被判刑重审和抗诉无罪,举报人质疑存在违纪违法
大众新闻报记者 骆闻
四年多时间以来,湖北恩施籍卢先生不间断的信访反映举报称:其父亲位于湖北恩施州鹤峰县燕子镇桃山村九组的经济林木遭同村村民向启华盗伐、强占。警方立案后,侦查结束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鹤峰县法院一审判决向启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向启华不服上诉重审改判无罪。
案子中的证据旧山林证系伪造历经县、州检察院抗诉,向启华依然无罪,二审裁定以及州检察院抗诉后案件的审理均为同一个法官。向启华不仅盗伐其父亲林木多达48活立方,还将98.5亩自留山据为己有。事发4年多时间,事情一直迟迟未给予解决。当年遭砍伐的林木,全部腐朽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而砍伐林木的人却逍遥法外。
卢先生举报诉求,希望有关部门严查相关法官和人员包庇袒护向启华及其亲属等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归还山林和赔偿损失。
村民林木遭同村村民砍伐
案件调查过程出现两份林权证
10月26日,卢先生告诉记者:2019年7月10日,恩施州鹤峰县燕子镇桃山村九组同村村民向启华盗伐、强占我家江叉墩经济林木中山杉和落雨杉54棵,被盗伐强占的林木直径都在30CM以上,林材量约50立方,杂木30余棵。盗伐时还直接损坏直径10cm中山杉和落羽杉10余棵
▲遭砍伐的林木和现状 来源/受访者供图
林木遭盗伐后,家人便立即向当地林业站、森林公安、林业局报案。
燕子镇林业站安排工作人员并通知村护林员、当事人双方到达现场落实。当时在现场,林业站工作人员看过现场和林权证件后确认遭盗伐的是我家的林山,户名为我父亲卢申之,向启华对于伐错林木一事无异议。
2019年7月24日,燕子镇林业站认为树木数量巨大,超出管理权限范围,移交鹤峰县林业局处理。
2019年8月5日左右,鹤峰县林业局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森林公安局(现为鹤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办理。
2019年9月23日,家人咨询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回复说涉案林地存在权属争议,案件又移送回县林业局让到林业局办理。期间,家人向林业局提交村民小组、村里面的证明和林权证书等证据。
经多次询问办理结果,2019年11月中旬,我们才从侧面得知向启华向办案单位提供一张1984年的老山林证。
同一块山林地出现两个林权证?当时卢先生等随即告知办案单位,向启华提供的山林证证据系伪造的假证。办案单位工作人员人员回复说向启华提供的山林证是真的,涉案山林存在权属争议需确定权属后再办案。
事后,卢先生通过恩施州政府网站州长留言信箱留言网上信访。
警方立案侦查出具书面立案通知书
林木砍伐村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个月
卢先生提供的鹤峰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内容显示:2019年12月23日,鹤峰县森林公安局以向启华涉嫌盗伐林木案立案侦查。
记者注意到,卢先生提供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下称登记表)显示,登记表2008年10月30日由鹤峰县林业局填发。林地所有权利人为村里面,林地使用权利人、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利人均为卢先生的父亲。登记表详细登记林地和林木的面积与数量以及四至界线等数据。
据卢先生介绍,向启华向办案单位提供的《鹤峰县人民政府山林证》(下称山林证)系伪造的假证。山林证显示的颁发时间为1984年1月17日。
根据相关单位对卢先生信访内容回复显示:向启华涉嫌盗窃林木案由鹤峰县林业局于2019年12月20日移交原鹤峰县森林公安局。经审查,原鹤峰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2日以盗伐林木案立案侦查。
2020年6月15日,原鹤峰县森林公安局认为向启华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移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9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28日鹤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2828刑初61号判决书。认定向启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林木砍伐村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恩施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改判无罪后县州检察院抗诉仍然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宣判后,向启华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7月23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28刑终134号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鹤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鹤峰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向启华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卢先生认为向启华向办案单位提供的山林证系伪造。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不间断通过网上信访的方式进行信访,反映向启华伪造山林证。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一直反映相关单位“久拖不决”和“包庇袒护”。
关于向启华提供的山林证问题,2021年5月31日鹤峰县林业局回复:2020年6月11日,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已移送鹤峰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021年4月28日鹤峰县人民法院已对向启华作出(2020)鄂2828刑初61号判决。2022年9月16日,鹤峰县公安局回复:关于向启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鹤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22年7月22日已移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卢先生提供的2022年3月29日录音内容显示,向启华提供的山林证已通过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22年9月15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重新侦查移送起诉。2023年4月鹤峰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再次判决向启华无罪。
知悉抗诉判决结果后,卢先生家人随即申请恩施州检察院抗诉。2023年10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判向启华无罪。
据了解,向启华一审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州检察院抗诉后案件的审理系同一个法官。
卢先生提供的2023年10月24日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结果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法官回复还是判向启华无罪,主要是认定向启华滥伐林木的事实不清。关于伪造证件的问题,审委会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至于判决书,需要请示领导后再给予回复。
卢先生坚持认为:向启华亲戚等人一直帮忙向相关法官以及相关人员走关系脱罪并说持有相关录音证据。记者听后,除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和当事参与人外,无力辨别录音内容的真伪。
当事人回应到处诬告
判决下来后将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卢先生反映的问题,2023年10月28日,记者联系到向启华本人。
据向启华介绍:涉案林木不是卢先生家的10年前就不存在,10年前就存在林权纠纷,1984年分给其本人。换证的时候就没有通知,把林地填在他家户里。后来还通过村里面和乡里面进行调解他家又退出,这些都有书面协议。2019年砍伐林木的时候,是办有砍伐手续。
至于法院一审被判有罪,后面两次被判无罪的事情是搞错的。他是一种诬告,本人还没有追究他的诬告责任,本来林木就不是他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下来后要追究他的诬告责任。
关于其提供的山林证真伪问题,向启华说山林证都有原始依据在档案馆有据可查,本身对方搞了很多坏事害怕举报他。在案件审理期间本人不存在走任何关系,本身他没有理由是一种诬告行为站不住脚,同时向启华表示将在明天或后天(注:10月29日、30日)将相关材料发送给记者。截止10月31日上午记者发稿,未收到向启华发送的相关材料。
卢先生家与向启华本人之间的孰是孰非?后续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