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采信失据判决显失公允!重庆唐大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监督调查

       大众新闻报首席记者熊宇 骆闻 记者赵宇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则是司法裁判的核心根基。本报对投诉反映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大超诉曾令富等4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严重证据采信违规、事实认定错误问题,法院在关键事实不清、核心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不公判决,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强烈质疑。本报记者针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深挖案件背后的判决瑕疵与权力违规疑点。

       一、案件始末:判决已进入执行,证据争议持续发酵

       2022年10月21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就唐大超与曾令富等4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渝015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判令曾令富等4人支付唐大超树苗采购款30.91万元,加之相应利息、案件诉讼费、苗木评估费等费用,累计执行金额近34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涉案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款项20余万元,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失。

       看似已然生效的判决,却暗藏重大证据漏洞与程序瑕疵。记者逐一核查投诉人提供的案件判决书、庭审笔录及苗木购买洽谈视频等核心材料后发现,该案从证据认定到法律适用,均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决结果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显失公平。针对这一情况,记者也先后多次向法院前后两任院领导进行了反馈,但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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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人民法院违反证据采信规定的判决书)

       二、核心违法点:单方评估替代合同价款,采信利害关系人证词,违反证据规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苗木买卖合同总价及剩余欠款金额的认定,而铜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完全无视民事诉讼举证基本原则,存在根本性裁判错误。

       (一)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原告未完成法定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唐大超主张曾令富等人拖欠苗木款,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约定的苗木交易总价、已付款、剩余欠款等核心事实。但要通过查询庭审笔录发现其始终未能提交书面合同、结算凭证、对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完全未完成法定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法院应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本次判决却偏偏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却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二)错误采信单方评估报告,违反民事证据规定。

        法院无视举证规则,仅凭唐大超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及个人陈述,直接认定欠款金额,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

       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单方评估报告≠市场交易价,且被告方提交的苗木洽谈视频已清晰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价格远低于评估价,足以反驳该单方评估报告。但承办法官刻意混淆概念,错误将单方评估价等同于合同交易价,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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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当中法院为唐大超单方选定的评估机构)

       (三)违规采信利害当事人证言,违反证据规则。

       本案中,当事人唐大超自行打印完整证词,交由自己送货司机,单位同事签字提交法庭。在法庭询问过程中,两作证当事人明确告知法庭,证词是唐大超预先提前打印好,让他们签字作证,他们对案件当中的数量以及单价均不知晓。而法官在采信证据当中,对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却予以采信,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关于证据采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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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对唐大超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词违规采信的判决依据)

        三、深层疑点:公职人员亦官亦商,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巨额损失

       (一)公职人员违规经商,违反政务处分法与纪律条例。

       唐大超系铜梁区林业干部、高新区园林绿化顾问,属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对此,在2026年7月12日下午,在与纪委工作人员的沟通了解到,纪委在唐大超作为事业干部在经商过程当中,是否有申请及组织的批复,只向林业局领导进行了了解并没有查到向组织递交书面的申请及批复。 试想如果没有申请及批复,唐大超就属于违规经营。所在单位的领导,因此也会因管理不到位,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唐大超就属于违规借用外侄名义成立茂森苗木合作社租赁土地培育加拿利海枣,长期以权谋私利用自身管理上的便利经营牟利,既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又侵害国家利益,构成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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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超利用其侄儿身份注册的苗木合作社)

        (二)滥用职权致国家巨额损失,涉嫌渎职。

       唐大超利用园林绿化顾问职权,违背植物生长规律,设计在龙安大道、产业大道高价使用自己种植的加拿利海枣(热带树种,不适宜铜梁气候)。据中标施工方施工人员向记者介绍,唐大超提供的加拿利海枣树苗全部属于病虫害树苗,目前上百万元苗木全部死亡,造成国家财政巨额损失,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犯罪。

       就此问题,记者在纪委的核实过程当中了解到。当时纪委的调查人员向发包单位铜梁绅鹏公司负责人了解加拿利海枣树苗系陆续死亡,不存在病虫树苗栽种的情况。两种不同的结论,为什么当时的纪委调查人员就没有收集到有效书面的证据来证实谁的说法更具有效力?

        四、监督呼吁:纠正开心死错误判决,严查违规行为,捍卫司法公正

       本案中,铜梁区人民法院无视法定证据规则,轻信原告单方陈述与单方评估报告,忽视关键反驳证据,作出的(2022)渝0151民初1076号判决,属于典型的错误裁判,依法应予纠正。同时,唐大超亦官亦商、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必须严肃查处。司法公正不容亵渎,公职人员权力不可滥用。本报呼吁:

       1、司法监督机关迅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彻查唐大超违规经商、滥用职权问题,依纪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相关部门全面该绿化工程,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杜绝权力寻租。

       本报将持续跟踪监督,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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